正高级职称采取水平能力测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1、 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知识产权或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 5 年;或者取得知识产权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 5 年。


2、 日常履职表现(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1

1)代理或从事所在单位知识产权的申请、无效(异议)、商业合同的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或从事专利快速审查、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等,办理上述知识产权业务累计 350 件以上,具

有业内公认的拔尖水平。

2)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受理并完成审查重大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质押融资、实施许可等项目;或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或代理的专利案件、实施成果应用转化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或管理的商标、地理标志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对服务企业、引领地方经济、增进社会效益有显著贡献。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受理并完成知识产权纠纷、争议、诉讼、调解等案件 100 件以上,为企业经营、高质量发展扫清障碍;高效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地理标志侵权等行

为,为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社会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作出公认的重要贡献。以上工作需连续 3 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指标显

著提升。

4)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情报分析、专利导航、统计分析、软科学研究等工作,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等各类活动提供分析报告,规划创新发展方向、路径,分析技术领域发展和竞争态势,被采纳后提高了科学决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有效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提供有效业绩数

据依据)。

(5)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全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在打造全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或在加强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或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事务服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等方面作出公认的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3学术科研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1 项):

1)主持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性项目或课题 2 项以上;或参加 4 项以上国家级项目、课题(排名前五),省(部)级项目、课题(排名前四),市(厅)级项目、课题

(排名前二);或主编 1 项或骨干参编 2 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及省(部)级政策措施的制定(修订),并正式公布实施;或参与国际条约、国家知

识产权法律法规、国家战略规划、国家或国际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所提建议被吸收采纳 1 项,并得到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部门认定;有 1

篇以上所撰写的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签批、省(部)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采用 2 篇以上;或开拓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创造性地解决知识产权方面重大的、关键性理论和学术问题,取得公认的重大贡献。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2 篇以上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 4 篇以上(第一作者不少于 2 篇),申报者本人确定其中 1 篇为评审论

文,评审论文字数不少于 3000 字。

3)公开出版独撰或作为主编作者的 10 万字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本专业著作 1 部。

4)代理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

湖北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金奖、湖北省专利实务技能大赛金奖以上奖项,或代理的专利入选湖北省十大专利代理创新典型案例;或管理的品牌获得“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金奖;

或个人被评为湖北省十佳专利代理师。

5)作为骨干代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年度最高

人民法院选定的中国法院 10 大知识产权案件、50 件典型知识

产权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十大专利(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

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并胜诉。

6)作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所在单位被评为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示范、试点高校;作为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省级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中心

负责人,带领本单位在服务和促进我省创新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中作出显著贡献;个人获评湖北省发明专利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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